元亨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91执1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延巍,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苗才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士俭,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路XX号海滨假日花园XX号楼X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X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X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屋三套,现因被执行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路XX号海滨假日花园X号楼商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商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两处房地产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路XX号海滨假日花园XX号楼X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X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X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屋三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刘凯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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