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5执3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清水河街7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
法定代表人:刘新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长英,法律室主任。
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标的额为916000.00元。2021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网络资金、银行存款等发出协助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22)黑05执398号执行裁定,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23×××88_1账户内存款1253000.00元;2022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22)黑05执398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625111平方米土地进行了查封。2022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因查控财产均是轮候查封,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5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静哲
审判员 王晓波
审判员 姜 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