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02民初5541号
原告(反诉被告):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清水河街7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红山绿色食品产业园三期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军,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彩萍,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北环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丽,单位职工。
被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街道滨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一,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分公司(反诉原告)、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
-2-
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分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分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分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1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56元,由原告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144元(被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分公司已预交),由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俊竹
人民陪审员 李思超
人民陪审员 龙淑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