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财保96号
申请人: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清水河街7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三维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街孵化大厦13楼1319室。
法定代表人:陈光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兰州三维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24473777.80元,如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的,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等值24473777.80元的动产,期限为二年;2、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等值24473777.80元的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473777.80元。
二、若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的被申请人财产清单中与差额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董清梅
审判员 陈 磊
审判员 康慧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