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三维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三维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街孵化大厦13楼13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芸,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平,男,回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清水河街7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三维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三维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三维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兰州三维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169元,减半收取82084.5元,由上诉人兰州三维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剩余82084.5元退回上诉人兰州三维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和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