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负责人:田欣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浪、陈思琴,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万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万骏。
被执行人:江西铭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邓玉平,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邓冬妹,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万骏,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王荣,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万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铭威实业有限公司、邓玉平、万骏、王荣、***、邓冬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万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铭威实业有限公司、邓玉平、万骏、王荣、***、邓冬妹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江西万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铭威实业有限公司、邓玉平、万骏、王荣、***、邓冬妹银行存款10528.916285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财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