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0民初6886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俊喜,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384691200),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新袁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光,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蒙,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审判员 王园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