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保全青岛***筑设计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581执保105号
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青岛***筑设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22)黔0581民初765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保全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
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青岛***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资金及财产在50万元限额内予以保全。已足额保全。并对申请人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号峨眉牌大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车牌号为川*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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