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7238号
原告: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工业集中区汇才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9919514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新塘村3组45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529611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宇彤,山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2022)鲁0281民初190号青岛***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根据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将后起诉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青岛***筑设计有限公司案号为(2022)鲁0281民初7238号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合并至先起诉的青岛***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案号为(2022)鲁0281民初190号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并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281民初19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