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鸿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陆良县鸿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4469号
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地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陆良县鸿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中枢镇西华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良县鸿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由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