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丰登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曲靖市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丰登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02民初707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6月10日生住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代理人***,麒麟区沿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曲靖市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李昆。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曲靖市麒麟区丰登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自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3467。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环城东路北段。
被告***,男,汉族,1959年9月28日生(身份
证号码:532201195909285112),住曲靖市龙华街道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屋村**。
被告***,男,汉族,1966年4月1日生住宣威市。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31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原告蒋应贤诉被告曲靖市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丰登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晏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