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9436号
原告:濮阳市以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濮阳市金堤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15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智慧匠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濮阳市胜利路与大庆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5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濮阳市以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智慧匠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但未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市以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洁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