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3455江苏新绿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3455号
原告:江苏新绿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1403186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氿滨南路100号、102号、112号303室、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14609R。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新绿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新绿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新绿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江苏新绿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绿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8元,由江苏新绿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