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13民初3585号
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开发区达胜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开发区达胜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