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民初5168号
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