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191号
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同市平城区向阳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