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3033号
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水泊寺乡***208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印象城北3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抒琴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