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

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3033号 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水泊寺乡***208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印象城北3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抒琴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