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181号
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新大众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新大众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