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德县支行申请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康伟生物有限公司、***、***、熊国贵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9执1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德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
负责人:杨拥民,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鲁义培,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
法定代表人:李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康伟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
法定代表人:段进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生,汉族,临沧市永德县人,系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股东,住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
被执行人:***,男,1973年生,汉族,临沧市永德县人,系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股东,住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
被执行人:熊国贵,男,1977年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系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股东,住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德县支行与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康伟生物有限公司、***、***、熊国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09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德县支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德县支行提出以下执行请求:一、强制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息16188269.00元(截止2017年1月31日),及2017年2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具体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银行结息单为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强制被申请人***、***、熊国贵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云南康伟生物有限公司抵押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有权就该二宗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南永德糖业有限公司、云南康伟生物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德县支行以“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在进行资产重组,为不影响其重组工作,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抵押物”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09执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时应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辉银
执行员  张文明
执行员  何云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罗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