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902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塘街**。
负责人:王**强,该分行行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伍璠,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309201211728348。
被执行人:***糖货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送吐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海亮。
被执行人:李海亮,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居民,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被执行人:吴冬,男,1978年9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居民,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被执行人:郭敏,女,1978年5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居民,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被执行人:董菊艳,女,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居民,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被执行人:云南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徐振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振林,男,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杨波,男,1962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党城南康小区**第**/div>
法定代表人:尹德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与***糖货运有限公司、李海亮、吴冬、郭敏、董菊艳、云南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振林、杨波、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6)云090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本金4406966.43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42055元、执行费41766.7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行为:
一、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11月2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保险、税务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除个别账户有较小余额,其他账户无存款,本院已对账户进行冻结。
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11月2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李海亮名下有云S×××**号车辆、吴冬名下有云S×××**号车辆,上述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是车辆未能实际控制,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本院2020年7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土地、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李海亮、董菊艳名下有位于永德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08)5404、共(2008)9282共(2008)9283共(2008)9284]、土地证号:永国用(20**)第××号}本院已查封。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土地、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公布。
六、2020年11月20日,临沧市永德县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出告知书,本案永德县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了***糖货运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破产案件。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诉讼费、执行费未缴纳,经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伟华
审判员 施应群
审判员 吕 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鲁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