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5民初75号
原告: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江自治县北回归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龙志宏,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金华,云南两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永德县新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红武,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林,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起占,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莫开林,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江自治县城投公司)与被告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莫开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双江自治县城投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尽快完善涉案工程的消防专项验收工作,尽快完善此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尽快补齐工程款的付款发票,保证付款金额和开票金额相一致,完善付款手续。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依法继续履行涉案工程的质量保证义务,切实履行质量保修职责。4、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依法返还此工程最终审计减少的工程款共计:1017813.66元(内审金额:64293849.77元,终审金额:63276036.11元),有效挽回国有资金损失。5、诉讼费用有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江自治县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II标段施工工程由被告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承建。此工程于2015年12月29日组织过验收,但是,施工方对此工程的消防专项至今没有提交相关竣工资料申请验收,使工程还没有进行最终的竣工验收备案。因工程款纠纷,被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和被告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要求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确定了被告**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判决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2020年9月1日,被告莫开林向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和被告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要求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经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确定了被告莫开林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判决原告支付莫开林相应的工程款。原告一直在逐年支付着工程款,但是,三被告却未完善相应义务。第一、因施工方对此工程的消防专项至今没有提交相关竣工资料申请验收,致使此工程还没有进行最终的竣工验收备案。第二、涉案工程款发票没有足额开具,被告依法应尽快补齐工程款的付款发票,保证付款金额和开票金额相一致,完善付款手续。第三、双江自治县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II标段施工工程的中标人和实际施工人都是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中标人和实际施工人,依法要对工程发包方负责,承担工程质量终身制责任。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被告**和莫开林,依法应和被告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共同对工程发包方负责,承担工程质量终身制责任。同时,因县市两级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的总数都是依据此工程的内部审计数额为依据(内审金额:64293849.77元),但是,政府实际拨付工程款的数额是此工程的最终审计数额(终审金额:63276036.11元),终审数额比内审数额审减了1017813.66元,为有效挽回国有资金损失,三被告依法应返还此工程最终审计减少的工程款共计。
被告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20年11月4日,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923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临沧康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等实质性破产重组申请。本案原告双江自治县城投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的管辖应为永德县人民法院,据此,特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永德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就管辖权异议提交的证据(2020)云0923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能证实,2020年10月9日,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之一以资不抵债、无力经营为由向永德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2020年11月4日,永德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的实质性破产重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被告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幼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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