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民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新城开发区。
诉讼代理人:王峥,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琼,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管理人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正东,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管理人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2021)云0923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决定同意缓交,缓交期限2022年3月24日届满。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申请减免诉讼费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不予减交、免交通知书,***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鸿武
审判员  龙 伟
审判员  杨宇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