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1民初697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5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委托代理人***,男,白族,1972年10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关上宝海路219号馨逸雅筑3-1-8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23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诉被告***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26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马永宏
人民陪审员*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何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