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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云南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1075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3月24日生,四川省南部县人,小学文化,装修工人,住云南省安宁市。 被告:云南**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B座21楼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19358X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8年7月8日生,四川省荣县人,大专文化,住昆明市西山区,系云南**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纳西族,1981年5月9日生,云南省怒江州人,大学文化,住昆明市西山区,系云南**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