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112执恢17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盛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95697747。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烟草一号路美伦花乡三期A幢1306号地。
法定代表人:余胜。
被执行人: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2099822K。
住所地:昆明市日新东路中段省工商局办公楼100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盛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8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云南盛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就应付款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云0112执43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现被执行人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5665098元的偿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80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8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