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302民初802号
原告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春宏
书记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