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186号
原告:某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某阀门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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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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