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华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23民初4175号 原告: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凯旋利现代城4幢7层7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2099822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华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递铺北路77号翡丽蓝湾房地产开发项目14#楼翡丽蓝湾营销中心一楼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52DQ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原告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泽公司”)与被告安吉华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华悦置业返还信泽公司履约保证金141606元并支付逾期返还利息损失(从2020年1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信泽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华悦公司返还信泽公司履约保证金141606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华悦公司对原告主张的需返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8日,信泽公司在华悦公司发出的安吉中梁百悦博园消防工程项目中标,华悦公司向信泽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信泽公司需将履约保证金141606元于2019年6月5日前汇入公司指定账户。2019年6月4日,信泽公司向华悦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141606元。2019年6月25日,华悦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信泽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安吉中梁百悦博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信泽公司承包安吉中梁百悦博园项目消防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含增值税)为2832110元;合同签订时提供额度为合同额5%的履约保证金,竣工验收后无息返还给乙方(扣除相应的责任款)。2020年11月5日,华悦公司向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了百悦博园(1#-16#楼及地下室)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4月6日批复通过。 本院认为,华悦公司与信泽公司签订《安吉中梁百悦博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信泽公司已按约履行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华悦公司亦应当按约向信泽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现被告华悦公司对原告诉讼主张无异议,故对于信泽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吉华悦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4160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250元,本案诉讼费用2815元,由被告安吉华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