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2969号 原告: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凯旋利现代城4幢7层74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永中路东聚大车配件市场综合服务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68元,减半收取21034元,由原告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剩余21034元退还原告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