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82民初14522号
原告:浙江源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龙洲街道寺后村桥头**。
法定代表人:赖忠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非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保联东街****
法定代表人:黄兰贞,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源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非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源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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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金银花
人民陪审员 王雄斌
人民陪审员 张 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何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