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6民初76号
原告:**发,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浙江竣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西山北路177号4楼。
法人代表:吴书川。
被告:吴林伟,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吴福权,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吴善义,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发与被告浙江竣达建设有限公司、吴林伟、吴福权、吴善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童美环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施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