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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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6民初5012号
原告:***,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浙江竣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西山北路177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竣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计12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华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