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竣达建设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6民初5012号 原告:***,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浙江竣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西山北路177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竣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计12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华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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