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1718号

原告:宁波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二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2060600L。

法定代表人:胡巨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奔,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周巷中国食品城**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6932134。

法定代表人:陈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朝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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