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1718号
原告:宁波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二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2060600L。
法定代表人:胡巨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奔,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周巷中国食品城**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6932134。
法定代表人:陈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朝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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