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余姚市伟一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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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802号
原告:余姚市伟一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嘉悦购物广场C-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GQX75N。
法定代表人:钟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崇公路789号宁慈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693213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余姚市伟一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姚市伟一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伟一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