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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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71号之一
原告:宁波万家友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HPLC4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银天大厦908-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693213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周巷中国食品城2号楼〈4-1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万家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宁波万家友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万家友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万家友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160元,由原告宁波万家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