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221民初1601号
原告:成县大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抛沙镇转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甘肃省成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周巷中国食品城2号楼〈4-1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勤分公司,经营场所: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八一路北侧(石油公司北侧)。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县大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勤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成县大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勤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云上法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县大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县大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县大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计1287元,由原告成县大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