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雅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投(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5050号
原告:河北雅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杨庄乡付村89号。
法定代表人:张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萌,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投(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南路4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晁力,董事长。
被告: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方红大街新世纪广场西楼三楼北户。
法定代表人:窦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德,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河北雅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投(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河北雅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雅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雅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2元,由原告河北雅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以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房增慧
书 记 员 王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