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02民初5556号
原告:程胜,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青叶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建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胜诉被告山东青叶建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胜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财产保全费1040元,由原告程胜负担。
审判员 许克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锦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