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02民初5556号之一
保全申请人:程胜,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路2030号。
被申请人:山东青叶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建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程胜与被申请人山东青叶建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青叶建工有限公司的存款1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程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青叶建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停止支付十二个月,自2017年11月日至2018年11月日。
案件申请费1040元,由保全申请人程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克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韩锦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