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1137号
原告:姚型志,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强,菏泽牡丹众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青叶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方红大街新世纪广场西楼三楼北户。
法定代表人:窦建军,经理。
被告:菏泽宪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南城绿洲湾建材市场16栋2号。
法定代表人:樊宪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林震,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京,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型志与被告山东青叶建工有限公司、菏泽宪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基于原告的自愿而提出的,不仅与法律的规定不相悖,亦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型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姚型志负担。
审判员 黄保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