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青叶建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02民初5556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程胜,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路2030号。
被申请人:山东青叶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建军,经理。
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鲁1702民初55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因解除申请人程胜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青叶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克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锦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