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19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陈集镇新邨路中段(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MM5FNXH。
法定代表人:张善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01月15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昆明南路毅德城B1区4栋上首0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553398354H。
法定代表人:窦建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91民初19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9××××58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