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1921号
原告: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鄄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毛宽国,经理。
原告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