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1740号
原告: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553398354H。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昆明南***城B1区4栋上首00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文,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