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1740号 原告: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553398354H。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昆明南***城B1区4栋上首00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文,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青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