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24民初343号
原告:***,男,1947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新西路18-5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苏省灌南县。
被告:***,男,1991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拐圩村三组U36号。
被告:***,男,1983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百花巷59号。
第三人:江苏海益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锦绣名园12号楼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MA1YE1IU4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苏海益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