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军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军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03执248号

苏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03民初1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劳务费5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支付苏某某劳务费5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25元,本案案款执行到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03执2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