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722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汉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睿,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军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军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1年5月,被告将其承建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的斗门水库工程的钢筋制作、绑扎、加工劳务交予原告进行。原告带领工人进场后于2021年6月底完成工作。因被告一直未支付劳务费,原告多次催讨,2021年11月24日,双方进行对账结算,确认总劳务费173249.85元。2021年底,被告支付35000元,至今未结清劳务费。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8249.8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询,被告称未与原告进行相关工程对账及决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筑施工中的劳务作业是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相关规定。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沣东新城,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西咸新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沣东新城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建筑工程所在地法院即长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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