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6567号
原告:江苏科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彬,系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执行董事。
在审理原告江苏科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江苏科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科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科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江苏科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濛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