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351号之二
申请人: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区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98111294F。
法定代表人:韦俊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执行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22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房产、车辆信息,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22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史国庆
代理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