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

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22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俊田。
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友锋。
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浙0522执22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1864.96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